滅火器是最為常用的消防器材,那么,對滅火器要怎么檢查、維修,常見手提式滅火器的使用方法是什么呢?往下看:
1、滅火器的日常檢查與維護
檢查的依據是《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GB50444-2008
5.1.1 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由相關技術人員承擔。
5.1.2 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5.1.3 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
5.1.4 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企業或專業維修單位進行。
5.2.1 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5.2.2 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1 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2 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
5.2.3 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5.2.4 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
2、滅火器的維修和報廢
維修和報廢的依據1是《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GB50444-2008
5.3.1 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5.3.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維修和報廢的依據2是《滅火器維修》 XF95-2015
維修 service;servicing為確保滅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滅火,對滅火器進行的檢查、水壓試驗、滅火劑回收、零部件更換、再充裝、報廢與回收處置、質量檢驗等活動。
4.1 滅火器用戶應按GB 50444的規定對在用滅火器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符合維修要求的滅火器應及時送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符合以下情形時報廢
7.1 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6年;
b) 干粉滅火器——10年;
c) 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7.2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a) 永久性標志模糊,無法識別;
b) 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c) 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 氣瓶(筒體)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 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 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 氣瓶(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h)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i) 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 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6.5.2的要求;
k)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l) 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 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