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對于既有建筑加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回復
發布時間:
2023-01-20
來源:
消防工程
作者:
湖北省消防協會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1313-2018)第六章(配套設施)之6.1(消防)規定:6.1.6既有建筑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符合本標準第6.1.5條的規定。6.1.5新建汽車庫內配建的分散充電設施在同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2、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6.1.5的規定(表6.1.5集中布置的充電設施區防火單元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地下汽車庫:1000)。同時根據《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1313-2018)第15頁“本標準用詞說明”有關規定: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請問:根據上述條款,是否可認為竣工于《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實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內地下停車庫防火分區大于1000平方米(即不滿足《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1313-2018)6.1.5條第3款),但該標準其他條款均能滿足,且滿足《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防火規范》(GB 50067—97)的地下停車庫,是否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中可以安裝自用充電樁的情形。
按照《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第6.1.6條規定:“既有建筑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符合本規范第6.1.5的規定。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不得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對于竣工于國家標準GB/T 51313-2018《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實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建筑內地下停車庫防火分區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滿足該標準其他條款,且滿足GB 50067—9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防火規范》等停車庫其他相關標準要求時,可安裝充電設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個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車庫自有車位上安裝一個充電樁是否需要滿足6.1.5條中防火單元最大允許建筑面積1000平米的要求,非集中布置。
在既有建筑地下車庫自有車位上安裝的充電樁,應符合現行《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技術標準》定義的分散充電設施,并應符合該標準其他規定。其中,第6.1.5條對新建的汽車庫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作出了規定,第6.1.6條對既有建筑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作出了規定。
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電設施。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已設置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宜符合第6.1.5條規定,確保電動汽車充電安全。